新河县财政局减税降费政策清单来啦看看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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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增活力深入落实助发展——新河县财政局

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周年,也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为贯彻落实《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减税降费工作的决策部署,帮助市场主体恢复元气,增强活力,现将税费优惠政策梳理如下:

清单一

减税降费惠企纾困政策清单

(政策更新至年1月)

一、保市场主体类(7项)

1.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自年3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上述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年第5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年第24号)

2.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纳税人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4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4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90号)中规定于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上述政策包括:

(1)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此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91号)规定,自年9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于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0万元(含本数)的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4)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5)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7)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4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48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77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90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91号)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年第22号)

3.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上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上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项优惠政策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享受本项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年第16号)

4.延长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3号)

5.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自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76号)

6.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制造业领域

自年1月1日起,适用(财税〔〕75号)和(财税〔〕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年第66号)

7.降低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

自年5月1日起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降至16%;继续实施失业保险费率1%的政策;调整缴费基数使用的平均工资口径,由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调整为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1)《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障费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3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38号)

二、稳外贸扩内需类(3项)

8.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出口企业

自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具体产品清单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年第15号)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上述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年第15号)

9.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

自年5月1日至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年第1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年第9号)

10.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购置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税务总局公告。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1)《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年第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年第21号)

三、鼓励公益捐赠类(2项)

11.公益性捐赠税前结转扣除政策

通过社会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发生公益性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自年1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年第27号)

12.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捐赠扶贫货物暂免征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年第55号)

四、普惠性减税类(3项)

13.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13号)

14.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

小型微利企业

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加大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万元但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13号)

15.减半征收小规模纳税人地方“六税两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我省根据中央授权,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税额最大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即“六税两费”)。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6号)

五、结构性减税类(5项)

16.降低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自年4月1日起:

(1)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将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将至9%;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年第39号)

17.将不动产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自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年第39号)

18.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自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年第39号)

19.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自年4月1日起,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年第39号)

20.增值税期末留底税额退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

(1)自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①自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②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④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⑤自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2)自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①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②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④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⑤自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年第39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年第84号)

六、其他惠企利民类(16项)

21.个人所得税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自年1月1日起,在个税免征额提高至每月元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新《个人所得税法》

22.对符合条件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符合条件的房产、土地

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1号)

(2)《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2号)

23.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高校学生公寓及租赁合同

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4号)

24.延续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减免政策

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6号)

25.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政策

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

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1)《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7号)

26.对个人或企业投资者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CDR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CDR的个人或企业投资者

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中国存托凭证)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年第52号)

27.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年第60号)

28.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永续债发行方企业

自年1月1日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年第64号)

29.对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免征、减征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

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

自年6月1日至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年第76号)

30.对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免征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公司

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年第77号)

31.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年7月1日起,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

《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45号)

32.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

部分政府性基金

自年7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自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自年7月1日起,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17号)第八条规定的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50%。

《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46号)

33.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年7月1日起,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34.残疾人就业保证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第98号)

35.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所得税等

进行创业就业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元。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3号)

36.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创业就业实施税收优惠,扣减增值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所得税等

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

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元。

《关于转发财政部的通知》(冀财税〔〕22号)

清单二延续实施部分税费优惠政策清单目录

一、延长期限类(26项)

1.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2.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3.金融机构从小微企业等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4.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5.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涉农贷款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7.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8.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

9.抗艾滋病药品免征增值税

10.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税

11.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有关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12.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提供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13.对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14.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税

15.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6.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

17.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18.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

19.供热企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0.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税收政策

21.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税收政策

22.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23.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24.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25.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26.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二、应对疫情类(13项)

27.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8.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29.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30.电影放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31.电影行业企业年、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32.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3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3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36.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37.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38.直接向承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39.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收费类(4项)

40.取消港口建设费

41.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

42.继续免征相关医疗器械注册费

43.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注册费

一、延长期限类(26项)

1.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新购进设备、器具的企业

企业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5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年第6号)

2.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企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在税前摊销。

(1)《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99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年第6号)

3.金融机构从小微企业等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

自年9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91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年第6号)

4.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动漫企业。

自年5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上述16%的税率自年5月1日起调整为13%。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38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C]36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年第6号)

5.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自年5月1日至年12月31日:

一、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

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二、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资金账簿;

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

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C]41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

限的公告》(年第6号)

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涉农贷款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

自年7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97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年第6号)

7.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纳税人

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

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

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1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年第6号)

8.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下述政策(第五条除外)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执行。

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

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

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七、符合上述条件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7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年第6号)

9.抗艾滋病药品免征增值税

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

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3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年第6号)

10.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

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1)《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年第91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年第6号)

11.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有关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纳税人

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年第6号)

12.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提供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医疗机构

自年2月1日至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

策的通知》(财税[〕20号)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36号印发)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

限的公告》(年第6号)

13.对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企业集团

自年2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

策的通知》(财税〔〕20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年第6号)

14.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金融机构

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77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

限的公告》(年第6号)

15.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境外个人投资者

自原油期货对外开放之日起,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中国

境内原油期货取得的所得,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C]21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

(1)《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1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年第6号)

16.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

页岩气资源税纳税人

自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C]26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年第6号)

17.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购置挂车企业和个人

自年7月1日至年12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1)《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年第69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年第6号)

18.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

供热企业

自年1月1日至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3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年第6号)

19.供热企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供热企业

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C〕3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年第6号)

20.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税收政策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

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税收政策:自年1月1日

至年12月31日,(一)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

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二)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

通知》(财税[J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年第6号)

21.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税收政策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

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税收政策:自年1月1日

至年12月31日,(一)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二)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三)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五)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年第6号)

22.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保险公司

一、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2.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3.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4.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二、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依据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的精算师或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确定的金额提取。

2.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

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三、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按不超过财政部门规定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简称大灾准备金)计提比例,计提的大灾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年第6号)

23.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

一、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

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

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三、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

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2

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

限的公告》(年第6号)

24.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证券行业纳税人

一、证券类准备金

(一)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2号)的有关规定,按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经手费的20%、会员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属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依

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65号)的有关规定,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3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证券公司依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65号)的有关规定,作为结算会员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3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五、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二十、7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十、1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一、28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二、9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六、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十二逐日交纳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7号、第号)的有关规定,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按交易经手费的20%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证券公司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27号、第号)的有关规定,按其营业收入0.5%-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期货类准备金

(一)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2号)和《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44号)的有关规定,上海期货交易所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2号)和《关于调整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规模的批复》(证监函〔〕号)的有关规定,分别按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的20%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

期货公司依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和《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44号)的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的净收入的5%提取的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1.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第号)和《关于明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缴纳比例有关事项的规定》(证监会财政部公告[]26号)的有关规定,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2%(年12月8日前按3%)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期货公司依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第号)和《关于明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缴纳比例有关事项的规定》(证监会财政部公告〔]26号)的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亿分之五至亿分之十的比例(年12月8日前按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之十的比例)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3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年第6号)

25.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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