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河县政府救助保险明白纸
为更好地服务新河县经济社会建设,进一步提高我县抗风险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的职能作用,造福新河县人民,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以新河县民政局为投保单位,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河支公司承办“政府救助保险”,切实为我县居民提供一份安全保障。一、保险释义:政府救助保险是由新河县县委、县政府委托县民政局主办,指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河支公司协办,为新河县辖区内户籍人口及暂住人口(据统计局统计,我县人口户籍人口数为17.8万人)提供的保险保障,本保险每年每人的保险费为1元,由县财政全额出资。
二、保障对象:凡属于我县户籍人口(常住人口)在我国大陆境内,暂住人口在本县辖区内发生所载明事故而发生的医药费或因此导致的死亡伤残均在理赔范围内。
三、保险责任及保障金额
1.见义勇为救助(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5千元)
2.火灾爆炸救助(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1千元)
3.拥挤踩踏救助(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万元,医疗费用2千元)
4.自然灾害救助(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5千元)
5.重大恶性伤害救助(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2万元,医疗费用1千元)
6.高空坠物救助(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1千元)
7.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救助(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2万元,医疗费用3千元)
8.传染病救助(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5千元)
9.救灾人员救助(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5千元)
四、出险理赔
(一)理赔流程:
1、事故发生24小时之内拨打报案电话,简单介绍事故原因和损失情况;
2、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会同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赴事故现场,对所发生的事故进行现场勘察定损,确定理赔方案。
3、理赔材料:
(1)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事件公告、认定证明等;
(2)居民就医治疗的诊疗证明、病历(原件)、住院清单及医疗费用原始单据;居民残疾的,由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居民死亡的,由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由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
(3)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4、手续资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将于5日内将赔款打入指定的银行帐户。
5、理赔进度可拨打新河人保理赔电话进行咨询。
新河县民政局
中国人保财险新河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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