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高行(知)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创博亚太科技(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开发区颖秀路山大科技产业园主楼6楼。
法定代表人候万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国,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泽民,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
委托代理人牟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胡钊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张新河,男,年5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侯玉静,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景灿,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创博亚太科技(山东)有限公司(简称创博亚太公司)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京知行初字第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5月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创博亚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建国、赵泽民,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牟琳、胡钊铭,原审第三人张新河的委托代理人侯玉静、景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年11月12日,创博亚太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第号“白癜风能彻底治好吗长沙白癜风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