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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河源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河源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发改价格〔〕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防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7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号)有关规定及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具体收费标准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计征,收费标准为元/平方米。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市级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计征、县城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计征,收费标准为元/平方米。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市级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计征、县城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计征,收费标准为元/平方米(其中:地面总建筑面积在平方米(含)以下的,收费标准为元/平方米)。
(四)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计征,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计征,收费标准为元/平方米(其中:地面总建筑面积在平方米(含)以下的,收费标准为元/平方米);县城危房翻新住宅项目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不用征收。
二、源城区、江东新区和市高新区按市级计征面积比例征收,其他各县按县城计征面积比例征收。
三、根据粤发改价格〔〕号文规定,本通知自年1月1日起执行,执收单位要妥善做好政策执行时间追溯,对文件出台前已缴交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通过多退少补方式将政策执行到位。
本通知由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原河源市物价局《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问题的复函》(河价〔〕59号)同时废止。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
河源市财政局
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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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