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新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电动(燃油)三轮车、四轮车”治理法律依据公告一、电动(燃油)三轮车、四轮车的法律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条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有关“机动车”、“汽车”、“普通摩托车”的定义性规定,上道路行驶的三轮车、四轮车,凡是由动力装置驱动,无论是燃油还是电动,均属于机动车;电动(燃油)三轮车中,整车装备质量超过kg、不带驾驶室、用于载运货物的三轮车辆;?整车装备质量超过kg、不带驾驶室、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或功能设计和制造上最多乘坐2人(包含驾驶人)的三轮车辆;?整车装备质量超过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都属于汽车;在上述质量标准以下的,属于摩托车。
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一)上道路行驶的电动(燃油)三轮车、四轮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款、第90条的规定,处元罚款。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属于汽车的电动(燃油)三轮车、四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处元罚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属于摩托车的电动(燃油)三轮车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处元罚款。有前两项违法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日以下拘留。
对驾驶电动(燃油)三、四轮车辆违法载人、非法改装、不按交通标志标线行驶、不按规定道路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酒后驾驶、逆行、随意调头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相关道路交通法规予以处罚。
三、处理时限及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法律后果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07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5日期限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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