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教育局
关于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的公告
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教师[]9号)和《河北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年上半年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冀教资函[]1号)要求,年上半年邢台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于6月19日开始,7月26日结束,特公告如下:
一、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范围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已毕业人员
1.具有邢台市户籍。
2.持有邢台市有效期内居住证。
3.驻邢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邢台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年应届毕业生,在读专接本学生、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可在户籍或学校所在地以专科或本科已毕业人员身份申请认定。
(三)邢台市具有办学资质院校开设的中等学历层次幼儿教育类专业年应届毕业生(具体院校详见附件1)。
(四)在邢台市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无犯罪记录,可在居住地或就读学校所在地或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二、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
(一)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师范类毕业生应具备具有办学资质院校开设的中等学历层次幼儿教育类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具体院校详见附件1),非师范类毕业生应具备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和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其中对确有特殊技艺,且获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关颁发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请认定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可适当放宽到高中毕业学历。
(二)考试条件
应当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为合格,获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或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