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启动抚仙湖环湖棚户区改造暨生态移民搬迁项目的通告
抚仙湖环湖棚户区改造暨生态移民搬迁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保护第一、治理为要、科学规划、绿色发展”的抚仙湖保护治理工作总体思路而实施的重大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云南玉溪抚仙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澄江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抚仙湖环湖棚户区改造暨生态移民搬迁项目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搬迁范围
龙街街道:大河口七组、镇海营八组、小百祥九组、许家村十组、许士营十二组、路岐一组、代头三组、李头四组新环湖路靠抚仙湖一侧整体搬迁。
右所镇:新河口八组、洋燎营九组、洋燎营十组、上备乐三组、下备乐四组、兜底寺九组、柏枝十组、肖家咀十一组、矣旧四组、矣旧五组新环湖路靠抚仙湖一侧整体搬迁;矣旧一组、矣旧二组整组搬迁。
海口镇:热水塘整组搬迁;蒿芝箐、海口三组抚仙湖最高蓄水位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米的范围。
详见附件:抚仙湖环湖棚户区改造暨生态移民搬迁范围表。具体搬迁范围最终以勘测定界为准。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搬迁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层、装修房屋或进行房屋买卖、赠与、出租、分户析产、抵押、置换、互换、改变用途等行为;县规划、土地、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停止办理搬迁范围内的规划审批、土地登记、房屋登记、交易、抵押等相关事项;市场监管、卫生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停止核发搬迁范围内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三、搬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人应协助和配合搬迁实施部门做好搬迁项目的民意征询,做好搬迁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的调查登记和测绘工作。
四、项目的实施,对加快推进抚仙湖“四退三还”进程,保护好生态环境具有重大意义,希望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并积极参与,促进区域经济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对辱骂、殴打或以暴力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次实施的抚仙湖环湖棚户区改造暨生态移民搬迁项目由澄江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办公地点分别设在:龙街街道办事处(联系-)、右所镇人民政府(-)、海口镇人民政府(联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澄江县人民政府
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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