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平原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

打赢环保攻坚战,

平原再发力

划定畜禽养殖三区

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促进畜牧业生产与

生态环境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下面一起了解详细情况

划分类型

(一)畜禽养殖标准

1.养殖场

养殖场指生猪年出栏量头以上;奶牛存栏量头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量00只以上;蛋鸡(蛋鸭)存栏量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量头以上;羊年出栏量只以上;兔存栏量只以上;特种动物参照执行,以及达到规模的其它各类养殖场。

2.专业户

专业户指生猪出栏量5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10头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量只以上;蛋鸡(蛋鸭)存栏量只以上;肉牛年出栏量10头以上;羊年出栏量50只以上;兔存栏量只以上,及未达到畜禽养殖场标准的。

(二)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禁养区

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场(户)的区域。

限养区

限养区是指畜禽控制养殖区。是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户)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户)。

适养区

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之外(基本农田除外),符合养殖规定的区域。

畜禽养殖划分区域

(一)禁养区范围

1.县城建成区(规划区)、各乡(镇)驻地、城镇居民建成区(规划区)、学校、医院等外延米以内区域。

2.饮用水水源地:相家河水库西侧截碱沟以外米以内的全部区域或西侧环库道路外沿以外米以内的全部区域,东侧环库道路外沿以外米以内的全部区域。龙门水库及其他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围坝外沿以外米以内的全部区域。

3.主要河道:马颊河、德惠新河、笃马河、引黄总干、赵王河、马减竖河、平陵河、洪沟河,十三干、尚仇干渠、扁担沟、马洪干渠、马颊河截碱沟等县级以上主要河流外延米内范围。

4.旅游景点:探花庄园,马减竖河湿地公园等外延米内。

5.基本农田划定范围内的各类土地。

6.环境质量达不到畜禽养殖标准的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县城建成区(规划区)、各乡(镇)驻地、城镇居民建成区(规划区)、学校、医院等外米—米范围内的区域。

2.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周边米以内区域。

3.饮用水水源地:相家河水库龙门水库及其他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禁养区以外米以内的全部区域。

4.主要河道:马颊河、德惠新河、笃马河、引黄总干、赵王河、马减竖河、平陵河、洪沟河,十三干、尚仇干渠、扁担沟、马洪干渠、马颊河截碱沟等县级以上主要河流外米—米范围内。以及直接或间接向饮用水源地排水的区域。

5.旅游景点:探花庄园,马减竖河湿地公园等外米—米范围内。

6.国道、省道、铁路、高铁等交通干线两侧各外延米范围内。

7.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屠宰场所周边米范围内;种畜禽场、大型规模养殖场周边0米范围内;垃圾与污水处理场所周边1米范围内;无害化处理场所周边米范围内。

畜禽限养区和禁养区产生区域重叠的,其重叠区域按照禁养区管理。

(三)适养区范围。

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非基本农田区域为适养区。在规划建设畜禽养殖小区或养殖场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经科学论证,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要求

(一)禁养区要求

1.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户)。

2.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户)要在年底前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限养区要求

1.限养区内要控制和逐步削减畜禽饲养总量,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户)。

2.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户),要控制养殖规模,按雨污分流、粪污无害化处理等方式进行改造升级,达到“防雨、防溢、防渗、防臭”的环保要求,并且达到污物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排放标准参照《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标准》(DB37/-5)和海河流域标准执行,年底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由相关单位按程序予以关停。

(三)适养区要求

1.适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要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提升,全面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对于养殖废弃物排放严重超过环境容纳能力、群众反映强烈,无法进行规范提升的畜禽养殖场,由相关部门责令关停。

2.适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户),环保、国土、规划、畜牧等有关部门在环评、规划、审批、备案畜禽养殖项目时,要严格审批程序,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1)选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规定;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

(2)畜禽养殖场建设时,生产区、生活管理区、污物处理区要明显分开;有对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治理的处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加强现有养殖场治理配套建设雨污分流,污水处理储存,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按照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推行农牧结合循环利用模式,探索建立畜牧养殖等有机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收集、转化、应用三级网格社会化运营机制,到年,全县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和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0%和60%以上。

(3)鼓励利用荒坡、荒地,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4)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编辑:网络办(新媒体中心)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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