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2市发布确诊病例信息还有这些车次

1月31日,我省新增确诊病例14例,其中,邢台市3例、邯郸市3例、张家口市2例、廊坊市2例、石家庄市1例、沧州市1例、唐山市1例、秦皇岛市1例。秦皇岛为报告首例确诊病例。

邢台市新增3例确诊病例信息

据悉,年1月31日0-24时,邢台市报告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3例,疑似病例3例。其中新增3例确诊病例分别为隆尧县2例、新河县1例:

患者一,隆尧县人,男,69岁,1月28日出现发热伴乏力、咳嗽、咽干症状,1月31日被确诊;

患者二,隆尧县人,女,10岁,1月28日出现发烧症状,1月31日被确诊,患者一和患者二均为该县北柏舍村人,为祖孙关系,与1月29日该县确诊的2例患者为同一家人。

患者三,新河县菜园村人,女,65岁,1月21日乘G次列车由武汉返回石家庄,然后由家人开车接回新河县,1月30日出现发热症状,1月31日确诊。

截至年1月31日24时,全市累计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10例,其中隆尧县4例、清河县3例、临西县1例、巨鹿县1例、新河县1例。患者均在邢台定点医疗机构接受隔离治疗,病情稳定。密切接触者均在接受隔离医学观察。

秦皇岛首例确诊病例信息

秦皇岛首例确诊病例,龚某某,男,27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在北京市工作。1月22日乘火车返回秦皇岛,1月30医院就诊。经省、市疾控中心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省级专家组评估确认为确诊病例,医院治疗,病情平稳。14名密切接触者正在隔离医学观察,均无发热等异常反应。

辛集市首例疑似病例已排除

年1月29日0—24时,河北省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新增疑似病例38例,其中含辛集市一例。经两次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送检并由专家组讨论后,该病例现已排除疑似,6名密切接触者解除隔离。

辛集市疑似病例尹某某,男,18岁,在武汉工作,1月17日回到辛集。1月29日凌晨因发热咳嗽,由负压救护车送到市一院工业路分院。鉴于其发热前14天有武汉居住史,有发热症状,医院专家组讨论,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该病例符合疑似病例诊断标准,确定为疑似病例。

在工业路分院发热门诊留观期间,由辛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两次送至石家庄市疾控中心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医院专家组再次讨论,根据《河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该病例可排除疑似。辛集市疾控中心经过流行病学调查,该人有6名密切接触者,目前都已经解除隔离。

截至目前,辛集市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或疑似病例。

这些车次、航班发现患者,急寻同行人!衡水市急寻与患者同乘交通工具及接触者的通告

记者从河北衡水市卫健委获悉,目前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有两例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返乡,为保证密切接触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两例确诊病例所乘公共交通工具通告如下:

一、王xx,1月27日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于1月16日乘坐海南航空公司航班,由武汉至北京,航班号:,航班日期1月16日17:55。

二、韩xx,1月28日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患者乘坐公共交通情况:

1月15日乘坐D(14车厢A座位)南京南至武汉;

1月16日乘坐G(8车厢F座位)汉口至南京南;

1月22日乘坐G52(16车厢C座位)南京南至德州东;

1月22日乘坐G(15车厢C座位)德州东至衡水北。

患者住宿情况:

1月15日16时--1月18日8时入住武汉经济开发区亚特假日酒店房间(武汉市沌口区沌口考场号)。

急寻1月21日G次列车的乘客

邢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示:现有一例确诊病例1月21日7:00乘G次列车11车厢,于10:15在石家庄站下车。

秦皇岛急寻22日G次高铁乘客

1月31日,秦皇岛市确诊一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该病人于年1月22日下午乘坐北京南到秦皇岛的G次高铁14号车厢。秦皇岛市卫健委提示,为了您和家人的健康,根据传染病防治有关规定,同乘人员看到此紧急扩散信息后,请第一时间主动与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联系,配合当地做好隔离医学观察。

秦皇岛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举报咨询电话

市级线索提供咨询

昌黎县线索提供咨询咨询

卢龙县线索提供咨询咨询57

青龙县线索提供咨询咨询

海港区线索提供咨询咨询

抚宁区线索提供咨询咨询

山海关区线索提供咨询咨询

北戴河区线索提供咨询咨询

开发区线索提供咨询咨询

北戴河新区线索提供咨询咨询

同乘人员采取防护措施

1、同乘人员看到此紧急扩散信息后,请您第一时间主动与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联系,配合当地做好医学观察,若有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请及时到就近的定点发热门诊就诊,不允许私自到其他医疗机构就诊。

2、同乘人员需立即居家封闭隔离观察14天,不要外出,观察期间,请佩戴口罩,与家人共同做好个人防护,以保障您和家人的健康。

3、监测期间,如您和您的家人出现发热、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请立即就诊,在就医途中请您佩戴口罩,不要乘坐医院。

河北确诊患者实行医疗费全额补助

1月30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结合河北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卫健委联合印发通知,就进一步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经费制定了具体保障措施。

通知明确,减轻市县负担,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全额补助,即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市县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对各级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其余40%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县不负担。

保障防控工作人员待遇。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4号)有关规定,结合河北实际,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先行拨付给相关机构。发放时限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开始至响应终止之间的响应期内。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不直接从事防疫工作的公务人员不含在列),按照每人每天元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地方先行垫付,中央财政与地方据实结算。

落实疫情防控所需设备和试剂等经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由各级优先调整部门预算、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予以保障,必要时可动用预备费,省级财政视情给予补助。

通知指出,建立专项台账,落实信息上报制度。各医疗机构应建立相关统计数据台账,及时登记确诊患者医疗费用明细、疫情防控人员临时性补助发放情况、疫情防控设备和试剂等采购情况,并加强相关资料管理,留存备查。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各级财政部门将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尽快按规定落实补助政策,务必做好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决不能因为经费保障问题延误救治和疫情防控。同时,强化资金管理有效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挪用、截留、超范围发放专项资金影响疫情防控,以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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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邢台发布、河北省卫健委网站

衡水发布、邢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编辑/谭悦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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