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技术指南(山东省水利厅,年10月)等法律法规规范规定和商河县人民政府批转的县水利局、县土地管理局《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意见》的通知(商政发〔〕1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公告,内容如下:
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5至10m的护堤地。河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外15-30米为保护范围。干支沟、渠的管理范围:为设计工程标准及弃土坡脚外2-4米为护堤地。
水库管理范围:水库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及征地范围内区域。水库保护范围:水库大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70-米。
丰源河、二级沉沙池、芦兰沟管理范围为两河口外10米范围,清源湖水库、丰源湖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为水库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及征地范围内区域。水库保护范围:水库大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70-米。
徒骇河、德惠新河、临商河、土马河、商中河、改碱河、商东河、丰收河、徒骇河故道、清水干沟、备战河、沙河、付太沟、引黄输水渠、张佑干沟15条河道及两堤具体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见附件。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不管原来是否权属清楚,均属国家所有,不再补办用地手续,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并树立标志。
附:商河县人民政府批转的县水利局、县土地管理局《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意见》的通知(商政发〔〕13号)
来源:商河县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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