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河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新河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全面加强散煤禁售禁燃、“散乱污”企业整治的通告
为防治大气污染,切实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鉴于我县大气污染严峻的防治形势,现就全面加强散煤禁售禁燃、“散乱污”企业整治的有关事项再次通告如下。
一、切实加大散煤禁售禁燃工作力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新河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新河县年大气污染防治集中攻坚方案的通知》(新气领组4号)等文件精神,县城建成区及“双代”完成区为散煤禁售禁燃区。“双代”未完成区域禁止清洁煤以外的燃料取暖,并提倡用气、用电取暖。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散煤禁售禁燃范围内生产、销售、运输、加工、使用散煤等高污染燃料。
(三)在禁售禁燃范围内进行生产、销售、运输、加工、使用散煤的务必立即自行停止并整改。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自即日起,相关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的原则,对在禁售禁燃范围内开展上述行为切实加大依法予以查处力度(燃煤治理网格单位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居民或经营主体,各乡镇、开发区负责辖区内村集体土地上的居民或经营主体):
1.对在禁燃区燃用散煤、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的,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在非禁燃区使用散煤、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的经营主体,除没收燃料外,将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对在非禁燃区使用散煤的居民依法告知并责令改正;对完成“双代”仍然使用散煤取暖的燃煤予以封存。
4.对违规生产、销售散煤、煤制品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
(一)严格落实邢台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及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对我县辖区内常态化开展拉网式动态排查,精准识别“散乱污”企业,并完善“一企一策一档”管理台账,按照“关停取缔一批、整合搬迁一批、整改提升一批”原则,对应依法关停的,坚决要严格执法,实现行政区域范围内“散乱污”企业整治“清零”的目标任务。
(二)县各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落实网格化管理制度,采取精细化、常态化管控措施,建立“发现一起、整治一起”的长效机制,做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
(三)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新河分局负责排查、取缔县城建区域内使用、租赁国有土地的“散乱污”企业;各乡镇、开发区负责排查、取缔本辖域内的“散乱污”企业。
三、建立健全责任监管体系
县、乡镇、村三级建立严密的网格监管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的原则,业务主管部门、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辖区内散煤禁售禁烧、“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实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包片包户制度,把此项工作责任细化落实到人,实行重点管控、专人监管、定点巡查,及时预防、制止。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入境、过境运煤车辆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运售高污染燃料的,移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对工作组织不力、监管不到位、有禁不止、处置不力、渎职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行政问责。
大气污染防治与全县每一个群众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衷心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参与到这一工作中来,积极监督举报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的不法行为,让我们的天更蓝、环境更加美丽,群众的生活更加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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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新河分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县交通运输局(--)
县住建局(--)
新河镇人民政府(--)
白神乡人民政府(--)
荆家庄乡人民政府(--)
寻寨镇人民政府(--)
西流乡人民政府(--)
仁让里乡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
新河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河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年12月6日来源:新河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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