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清单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开展“三创四建”活动的需要。作为“三创四建”活动的重点,我们坚持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长期的重点任务来抓。以创新政务服务、便民利企为切入点,深入推进“无证明城市创建”工作,最大限度的便民利民,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在此基础上,我们又出台了对企业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的《清单》,这是继“无证明城市创建”工作开展以来又一次的便民利民工作,旨在通过《清单》的出台,让企业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规范企业的经营生产,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刺激市场主体活力,助推企业复工达产,为夺取“双胜利”提供保障。
二是贯彻过罚相当原则的需要。《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就减轻处罚的情形作了列举,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及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就不予处罚的情形做了原则性规定,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是行政处罚领域的基本法律,在适用单行法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也要遵循《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符合减轻和不予处罚条件的,依法予以减轻和不予处罚,做到过罚相当。
三是统一执法尺度的需要。在执法实际中,对于依据上述规定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形,存在一定的裁量空间,对违法情节基本相近的情形,不同执法单位对是否可以减轻或不予处罚、减轻的幅度应为多少等有时理解不一致,导致处理结果不同。梳理执法中常见的减轻和不予处罚的情形,统一标准并予发布,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
四是推动公正监管的需要。区分违法情形实施分类监管,并明晰有关监管规则,可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推动公正监管。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通过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行政指导等措施,使经营者认识错误,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不再处罚或减轻处罚,既符合《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也有助于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实现执法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而对于一些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情形,则依法应从重处罚,通过施加较重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实施者加以惩戒,使其承担应有的法律后果。
近日新河县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刺激市场主体活力,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新河县司法局、新河县市场监管局、新河县应急管理局、新河县教文广和旅游局联合制定了《新河县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努力为各类经营者提供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对当下减轻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复工复业,助起轻装上阵,将更多的精力投入规范化发展尤其具有现实意义。
二、主要内容
据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教文广体和旅游局等相关负责人介绍,85项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按照类型划分,涉及市场监管13个领域,包括证照、广告、特种设备、计量、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印刷出版、音像制品、娱乐场所、艺术品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旅游、企业登记管理、一般产品质量及价格监管等领域。按照具体的处理方式划分,清单涉及的轻微违法行为分为两类:一是根据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应当先行采取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例如“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广告是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利用自有媒体发布,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的行为;二是根据《行政处罚法》一般规定,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例如”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行为。这两类事项,大致可以认定为主观上属于无心之失,客观上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需要说明的是,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未及时改正的,仍将依法处罚。
《清单》列明的85项免罚情形,并不是应当免于处罚情形的全部归纳,不意味着《清单》之外的违法行为不能“免罚”。市场监管机关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综合考虑案件各方面因素,应当不予处罚的,不得给予处罚。同时,这一免罚清单秉承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规定行政执法单位对免罚的轻微违法行为,除责令改正外,要及时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精准帮扶企业,促进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这一免罚清单自年5月9日起实施,对减轻小微企业负担、维护企业商誉、促进企业提升守法合规意识、提升执法效能将发挥积极作用。据新河县司法局负责人介绍,《清单》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特点,按照宽严相济的思路,坚持过罚相当和综合裁量的原则,体现了执法的温度、包容审慎的原则。对列入清单的85项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规定显示,免予处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属于首次违法,且当事人无主观故意;具备整改条件。在守住安全底线前提下,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将获得适当的包容期。制定《清单》的目的,旨在通过依法免罚,激励相对人及时自我纠错,消除、减轻社会危害后果,提高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另外,清单将各种违法行为的“免罚”情形对外公布,有利于解决执法“困惑”,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监督,对于市场监管机关牢固树立“包容审慎”执法理念,促进职能转变,实现“精准”执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同时,通过《清单》的出台,对合法经营中的问题实事求是地界定,允许自主改正,为市场主体尤其是初创企业、困难企业在合法经营中的失误失败给予更多包容。对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的探索发展,给予积极的保障支持。让经营规范、积极履行主体责任的业户在出现非恶意轻微违法行为时免于处罚,尝到守法经营的“优待”。
下一步,市场监管执法及监督部门将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省委“三创四建”工作部署,立足职能、担当作为、探索创新,不断提升涉企服务保障水平,优化营商环境,为建设民富县强的新新河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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