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河县重要通告,马上就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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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河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域的

公告

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邢台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等相关文件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划定区域,现通告如下:

1区域范围

北至新华路、南至英雄路、东至东环路、西至迎宾街,上述四条道路的合围区域为低排放区域。

2控制要求

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铲车、叉车、起重机等。

3管控措施

(一)强化源头管控。新生产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按规定达到国家现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生产、销售企业应明确标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标准,并对购买者尽到告知义务。确保在我县销售和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达到国家现阶段排放标准。

(二)实施报备制度。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对设备实行报备制度,按照“谁施工、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原则向行业主管部门及县生态环境分局部门进行备案,备案的机械设备尾气排放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中的Ⅲ类排放限值。

(三)强化监督管理。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将对已备案的机械设备排放达标情况进行检测,检测不达标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继续使用的,从严处理,并移交到相关部门对施工单位依法处罚。对未备案的机械设备进行清退出场。

本通告自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河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年9月16日戳原文,进入新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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